徐州汉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28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执行人: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322民初4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106654元和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9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9月20日、2022年9月21日、2022年10月28日、2022年12月17日、2023年1月28日,本院先后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在中国建设银行等银行合计10个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冻结期限为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9月20日止。申请执行人若需对上述银行账户继续冻结的,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书面申请造成解冻等不利法律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身承担。 2.**被执行人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苏C×××**梅赛德斯-奔驰牌车一辆、苏C×××**梅赛德斯-奔驰牌车一辆,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自2022年10月31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止。因上述车辆未在本院控制范围内,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若需对上述车辆继续查封的,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书面申请造成解封等不利法律后果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身承担。 3.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不动产、证券、工商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2022年9月21日,本院向沛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2年10月12日,本院通过被执行人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已于2022年11月9日扣划被执行人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沛县***中心小学的工程款53449.06元,扣减执行费702元后余52747.06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六、2023年1月29日,因被执行人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七、2022年1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八、本案现已执行到位52747.06元,未执行到位53906.94元和利息(实际金额待履行时计算)。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2022)苏0322民初480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322民初4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夏 巍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