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7987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林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