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汉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322民初7349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沛县新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沛县新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579487128M,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韩信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50000元,利息3166元(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自2022年5月1日计算至2022年9月1日,计4个月),合计253166元。2.2022年9月2日起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计算至实际给付清止。3.本案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挂靠被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干活期间,有两笔工程款计250000元被被告借用。2022年3月1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承诺于2022年4月30日前还清上述欠款,逾期则转为民问借贷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现已逾期,被告不予偿还。 ***、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辩称,250000元是事实,是用于**公司承建徐州工程学院工程款,不是借贷,打入**公司公户之后,**公司有问题了,**的派出所商混款有起诉的,**派出所的一个商混站把**工程的工程款750000元划走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公司向**出具《***》,内容为:“***本公司(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关于徐州工程学院小型零星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一事,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本公司尚欠**徐州工程学院小型零星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25万元;二、本公司承诺于2022年4月30日前还清上诉欠款,逾期则转为民间借贷;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诺人:(公司)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二○二二年三月一日。”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公司经协商达成协议,并由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根据《***》中协议第二条,两被告未能还清欠款,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且《***》中协议第三条约定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原告**请求两被告给付欠款25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应按逾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欠款2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2年5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7元,减半收取计2549元,保全申请费1786元,合计4335元,由被告***、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