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环建设有限公司

固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环建设有限公司、沭阳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95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固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MA1Q1BLYXE,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姑苏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唐庆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媛,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金亚,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中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795042312,住所地沭阳县阳光天地小区D1-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徐春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波,江苏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固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环建设有限公司、沭阳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苏1322民初9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环建设有限公司在沭阳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现江苏固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债权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环建设有限公司在沭阳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2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