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环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固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环建设有限公司、沭阳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955号之一

原告:江苏固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MA1Q1BLYXE,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姑苏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唐庆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媛,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金亚,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795042312,住所地沭阳县阳光天地小区D1-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徐春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波,江苏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XXRRC2H,住所地沭阳县南部新城学院路5号11楼1107室。

法定代表人:郭大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元浩,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军,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固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环建设有限公司、沭阳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固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固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29元,减半收取113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15元,由原告江苏固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