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955号之一
原告:江苏固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MA1Q1BLYXE,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姑苏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唐庆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媛,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金亚,江苏承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795042312,住所地沭阳县阳光天地小区D1-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徐春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波,江苏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XXRRC2H,住所地沭阳县南部新城学院路5号11楼1107室。
法定代表人:郭大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元浩,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军,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固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环建设有限公司、沭阳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固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固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29元,减半收取113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15元,由原告江苏固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