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955号
申请人:江苏固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MA1Q1BLYXE,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姑苏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唐庆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中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795042312,住所地沭阳县阳光天地小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徐春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固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环建设有限公司、沭阳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固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中环建设有限公司在沭阳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200万元,并提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固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环建设有限公司在沭阳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沭阳星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得向江苏中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如需支付,请提存至本院。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