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环建设有限公司

顺康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中环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21745号
原告:顺康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珍珠大道128号。
法定代表人:余书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阳光天地小区D1—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徐春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波,江苏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满,江苏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顺康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5月16日,原告顺康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顺康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康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4750元,原告顺康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一恒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殷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