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鑫策搭建有限公司

姑苏区汇元达钢管租赁服务部、常州市鑫策搭建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1298号
申请人:姑苏区汇元达钢管租赁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08MA1Y8YG67E,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3188号10幢1103室。
负责人:李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毅,江苏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常州市鑫策搭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579508064R,住所地天宁区红梅街道胜利村委大圩村608号。
法定代表人:郑立荣。
被保全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37840047C,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倪道仁。
申请人姑苏区汇元达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保全人常州市鑫策搭建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姑苏区汇元达钢管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常州市鑫策搭建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6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常州市鑫策搭建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6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 勤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丁好好
书 记 员  罗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