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鑫策搭建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常州市鑫策搭建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执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鑫策搭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红梅街道胜利村委大圩村6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7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申请执行***、常州市鑫策搭建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申报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人员下落等进行核查,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项目
执行措施
银行、互联网银行信息
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
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互联网银行账号,数额较小。
证券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
车辆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工商信息
被执行人无工商投资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常州市天宁区彩虹城15幢甲单元1602室的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
限制高消费情况
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查找被执行人情况
经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11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柏 刚
审判员 张 振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