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1执恢5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鑫策搭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街道胜利村委大圩村6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7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镇***委***51号。
关于***与***、常州市鑫策搭建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2021年5月14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8月24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如下:
1、2022年8月2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监督卡等执行文书。
2、2022年9月9日、2022年12月28日、2023年3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税务、民政部婚姻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人行等信息及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税务、工商、人行等信息,保险、银行存款以及互联网银行存款余额较小。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苏DA××**的车辆,本案已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23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3月23日止,因未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常州市新北区××幢××室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7月5日起至2024年7月4日止。
3、2022年11月14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4、2022年11月14日,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干警前往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3年3月23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23年3月23日,本院通过全省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因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案件。
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180000元。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明确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人员线索,对本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411民初7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荣
审判员 赵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卞 凯
附:终本案件须知: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控制了被执行人以下财产:
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苏DA××**的车辆,本案已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23年3月24日起至2025年3月23日止。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常州市新北区××幢××室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7月5日起至2024年7月4日止。
本案权利人应当自上述财产控制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控申请,否则,财产控制期限届满后,其控制效力自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