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7998号
原告:无锡晨熙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瑞路广益新村98号10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201PW91X。
法定代表人:余宗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程莉。
被告:***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宜兴陶瓷产业园区蠡河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79513621K。
法定代表人:蒋兆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晨熙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晨熙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正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无锡晨熙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晨熙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无锡晨熙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史伟中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史俊达
书 记 员 刁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