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4财保120号
申请人:无锡市德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673932638K,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工业集中区五期运河小区E14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79513621K,住所地宜兴市***宜兴陶瓷产业园蠡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德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济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正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德济公司以其在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正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市德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