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8237号
原告:无锡市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5730388XM,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街道新南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79513621K,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兴陶瓷产业园区蠡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无锡市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94元,由无锡市伟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戴 雷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 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