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1527号
申请人:***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兴陶瓷产业园区蠡河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7951362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富力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湖大道588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N22BQ9D。
法定代表人:**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富力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正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富力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79560.6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为此次财产保全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正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富力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79560.6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祝 翔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