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91民初499号
原告:连云港苏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陶士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林、***,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2号。
原告连云港苏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连云港苏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苏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天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苏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云港苏锦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