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江苏天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江苏天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辖终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人民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明,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2号杰瑞科技创业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天旺,董事长。
上诉人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21)苏1322民初24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沭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涉及雨润控股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的案件,统一交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系雨润控股集团公司的关联公司,故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系专属管辖为由,拒绝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系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具权威的共同上级,其出具的移送管辖通知对本案具有拘束力。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沭阳雨润广场南区室外雨污水管网工程施工合同》、《沭阳雨润广场中央城市广场1、2#商住楼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合同》,因上述合同履行引起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范围。一审裁定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沭阳县人民法院(2021)苏1322民初242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熠
审判员 谢朝晖
审判员 徐金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与同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