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3民初2908号之一
原告:连云港双达阀门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248号国际商城五金机电城C号-C-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68916792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795146320。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连云港双达阀门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连云港双达阀门机电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双达阀门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9元,减半收取1309.5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29.5元,由原告连云港双达阀门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