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景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终4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工业园区工业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 原审被告:***,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云街道。 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中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2)苏0703民初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中景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中景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张淑媛 审判员 程 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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