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324执872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润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中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魏礼臣申请执行**、江苏润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睢民初字第03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义务人**、江苏润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魏礼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128号****2幢203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栖转字第××号),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2014)睢民初字第03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欢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周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