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万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100南通市万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邻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691民初2100号
原告:南通市万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江成路1088号内3幢2624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总经理。
被告:南通邻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振兴东路9号乐活邻里。
法定代表人:吴志斌,总经理。
原告南通市万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邻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跃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461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在2018年4月1日至4月8日期间,原告承建了南通乐活邻里生活馆隔断工程。工程竣工交付后,被告至今未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出如前诉请。
被告未应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增值税普通发票等证据,并申请证人黄某,4出庭作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在2018年4月1日至4月8日期间,原告承建了被告开发的南通乐活邻里生活馆隔断工程。工程竣工交付后,原被告于同月就上述工程补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施工期间自2018年4月1日下午始至2018年4月8日上午止。并约定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款付至经双方确认的结算总价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工程竣工满半年后无质量问题的无息返还。付款前,原告应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满足上述付款节点时,原告需同时向被告提交付款书面申请及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在收到申请和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后七日内支付,且被告向原告付至总价的95%时,原告应同时提供与合同总价同等额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工程经验收确认为合格后,原告向被告出具工程结算单,确认工程总价为46192元,并于2018年10月9日开具价税金额为46192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于2018年10月10日将发票交付给被告。因被告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被告理应依约支付工程款。关于工程款金额问题,原告向被告出具的工程结算单、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双方补签的确认工程总价为46192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印证,可认定工程款为46192元。关于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已届给付期限的问题,合同约定案涉工程质量保修金于工程竣工满半年后无质量问题的无息返还,而案涉工程于2018年4月8日竣工,至2018年10月7日止已满半年,且在上述期限内被告未向原告提出任何工程质量问题,故工程质量保证金应予支付。因原告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于2018年10月10日交付给被告,被告应根据合同约定于2018年10月17日前支付全部工程款。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利息计付标准,原告要求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付利息无依据,本院确认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分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通邻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市万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19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6元,减半收取503元,保全费502.15元,合计1005.1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将1005.15元内汇入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审判员  周修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陈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