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楚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14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阳磊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MCX4E4G,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西十里村。
法定代表人:陈鑫,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54年3月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申请人:江苏楚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53901-2,住所地兴化市昭阳工业园区**中和路。
法定代表人:陈小凤。
被申请人:江苏日鑫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1NXXA0-3,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经一路东纬七路南。
法定代表人:姚忠华。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阳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楚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日鑫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20)苏1281民初14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楚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日鑫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2020年6月22日,江苏阳磊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的纠纷已协商解决,申请人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楚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日鑫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万元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陆传美
人民陪审员  金 华
人民陪审员  严正寿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