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楚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846***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6846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永良,兴化市钓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195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江苏楚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昭阳工业园区**中和路。
法定代表人:陈小凤。
被告:江苏日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经一路东纬七路南。
法定代表人:姚忠华。
原告***与被告***、***、江苏楚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日鑫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鑫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群
书 记 员 胡红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