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普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普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81民初1701号
原告:江苏普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河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维,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洁,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1年4月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余顺湖,男,1967年7月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女,1965年7月3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普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余顺湖、***、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普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任云成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潘辰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