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普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火炬开发区海龙水泥制品厂与江苏普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21491号
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海龙水泥制品厂,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沙边三冲围工业区**二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53730748。
法定代表人谢龙龙。
被告江苏普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河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8047085XE。
法定代表人吕志平。
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六路**金融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94571B。
法定代表人李国栋。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海龙水泥制品厂诉被告江苏普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周红春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海龙水泥制品厂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海龙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2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娄 靓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涂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