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普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普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2753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东良,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苏普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8047085XE,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河南村。
法定代表人:吕志平,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9月29日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住安徽省郎溪县。
原告***诉被告江苏普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婷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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