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悦涛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高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执712号
申请执行人:***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782934804。
法定代表人:杨权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高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81000200F。
法定代表人:周连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高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1324民初77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根据该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江苏高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涛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10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2月4日、2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证券、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保险、微信账户、支付宝、人行开户信息、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2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3、2021年2月8日,执行员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2021年2月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能执行到位,本案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雷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雨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