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苏高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执恢881号
申请执行人: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姚蕾,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江苏高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周连成。
本院在执行(2019)苏1302行审296号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江苏高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苏1324破1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江苏高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江苏高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 雷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文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