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1696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住泗洪县。
被告:泗洪茗璟康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6181995XN,住所地泗洪县瑶沟乡时代路南阳光路西一幢116号。
法定代表人:彭建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高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81000200F,住所地泗洪县重岗街道现代名城3幢102#。
法定代表人:周连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卢正江,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个体户,住泗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泗洪某璟康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高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正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崔 学 志
人民陪审员 孙爱东人民陪审员王福祥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邹 汶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