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泗洪茗璟康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1696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住泗洪县。
被告:泗洪茗璟康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6181995XN,住所地泗洪县瑶沟乡时代路南阳光路西一幢116号。
法定代表人:彭建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高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81000200F,住所地泗洪县重岗街道现代名城3幢102#。
法定代表人:周连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卢正江,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个体户,住泗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泗洪某璟康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高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正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崔    学    志
人民陪审员 孙爱东人民陪审员王福祥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邹    汶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