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高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破12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高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8月20日,江苏高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管理人调查,江苏高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阁公司)无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但已发生破产费用3500元(由管理人垫付),高阁公司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上述各项费用,无其他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请求本院裁定宣告高阁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于2021年6月2日裁定受理高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后。经管理人核查,高阁公司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各项费用,无其他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故其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现该公司亦无资金支付破产费用,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江苏高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江苏高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汤卫兵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沈东连

书 记 员 尹丹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