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浦口区沧海钢管租赁站与江苏高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破12号

申请人:南京市浦口区沧海钢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91MA1QMB7E1E,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四处铁道货物场院内。

经营者:郑桂雄,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李双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马文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被申请人:江苏高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81000200F,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现代名城3幢102#。

法定代表人:周连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南京市浦口区沧海钢管租赁站(以下简称沧海租赁站)以被申请人江苏高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该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通知了高某公司,高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经审查:高某公司设立于2011年8月10日,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600万元。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泗洪县现代名城3幢102#。高某公司经营期间,对其所负债务不能按期履行,并经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行亦未能履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高某公司目前状况,申请人享有被申请人债权,经人民法院执行至今被申请人未能清偿申请人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南京市浦口区沧海钢管租赁站对被申请人泗江苏高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汤卫兵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沈东连

书 记 员 尹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