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民终7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昆山市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0民初3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山市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以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昆山市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昆山市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上诉人昆山市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翟春花
审判员许银朋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