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19638号
原告昆山国产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昆山市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中昊独任审判。原告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国产实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6元,减半收取1293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
审判员 沈中昊
书记员 陈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