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5917号
申请人:***,男,195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申请人:***,男,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申请人:昆山市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友谊路12号楼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10010510。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昆山市浩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7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70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