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乐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神鑫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执19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神鑫建筑装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320175568,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美栖村。
法定代表人:张顺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龙,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2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南京市白下区。
被执行人:溧阳市乐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泓枫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81026953T。
法定代表人:徐志福,该公司总经理。
宜兴市神鑫建筑装璜有限公司与***、溧阳市乐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81民初53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市神鑫建筑装璜有限公司工程款700000元,并承担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溧阳市乐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结欠***44690.22元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诉讼费5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869元,收取申请执行费258元,申请执行人受偿23611元。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其提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其权益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溧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0481执195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玉燕
审判员  宗金福
审判员  丁文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