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乐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溧阳市乐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3090号
原告:***,男,1960年6月12日生,汉族,宜兴市人,住江苏省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梅芳,女,1965年5月2日生,汉族,宜兴市人,住址同上,系原告妻子。
被告:***,男,1981年3月1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溧阳市乐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81026953T,住所地: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泓枫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溧阳市乐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万柏松
人民陪审员  孙 琳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沈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