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乐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海盾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81民初1083号

原告:**,女,汉族,1989年7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男,汉族,1989年7月1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系原告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海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吕亭镇平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8996277X1。

法定代表人:施发东,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溧阳市乐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经济开发区泓枫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81026953T。

法定代表人:徐志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海盾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溧阳市乐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徐向军

审 判 员  周玲菊

人民陪审员  唐述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明明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