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乐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浙***铝业有限公司与溧阳市乐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02民初3617号之二

原告:浙***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湖织大道**。

法定代表人:钱水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芳,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乐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溧阳经济开发区泓枫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志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杰,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浙***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市乐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铝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溧阳市乐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浙***铝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铝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溧阳市乐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浙***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潇敏

人民陪审员  陈 霏

人民陪审员  刘元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