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楦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恒楦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183民初2069号
原告***,男,1954年5月生,汉族,句容市,住句容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2月生,汉族,句容市,住句容市。
被告***,男,1976年3月9日生,汉族,句容市,住句容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恒楦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恒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成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