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203民初3845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舟山市利昌大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中昌街晶山公寓18号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330901196503161412。
原告***为与被告***、***、舟山市利昌大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在庭审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变更诉请为:1.要求被告**海归还借款本金28968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2.被告舟山市利昌大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3月29日,被告***、利昌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向***个人借款100000元,并以舟山利昌大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做担保,本人承诺借款必须在2016年4月28日前还清,月利率按照1.5%结算。
借条出具后,原告依约交付款项,然被告***于2016年9月23日归还50000元,9月27日归还30000元后再未还款,至2016年9月27日,尚欠本金28968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打款凭证、银行流水单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借条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按约交付出借款项,被告***却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显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896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利昌公司自愿为案涉借款提供担保,关于担保期限,因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16年10月27日,故案涉担保未过担保期限;关于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因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被告利昌公司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利昌公司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利昌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968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舟山市利昌大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被告***、舟山市利昌大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丹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章燕儿
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