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利昌大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利昌大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宏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922民初17号

原告:舟山市利昌大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中昌街晶山公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7511937633。

法定代表人:郭昌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真杰,浙江离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宏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环城东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47209106XP。

法定代表人:徐奇辉,董事长。

原告舟山市利昌大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宏达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利昌大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舟山市利昌大地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松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石珊珊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