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812民初9700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7月14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亿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海西路西园广场1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81030696X。
法定代表人:张栋梁,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江苏亿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亿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74005.06元,并从2018年9月7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亿丰公司承包淮阴工学院北京路校区浴室中心改造工程,经使用后出现多处渗漏等质量问题。淮阴工学院遂要求被告维修,被告将该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工程结束后,被告至今拖欠部分工程款未付。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淮阴工学院北京路校区浴室中心改造工程系淮阴工学院发包给亿丰公司施工。工程结束后,审计单位审核确认工程总造价为1179948.64元。发包方淮阴工学院和被告单位均盖章确认。其中签证13项目为吊顶整改,签证14项目为排风扇安装。
2019年10月20日,建设单位淮阴工学院、监理单位淮安市正中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和审计单位江苏建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出具一份证明记载,江苏亿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施工的淮阴工学院北京路校区浴室中心改造工程,经使用后出现多处渗漏、吊顶霉变等功能质量问题,其自身已无力维修。在此情况下,淮阴工学院基建处要求亿丰公司对其质量问题进行整改,亿丰公司委托***负责维修。现渗漏修理费用6万元已由项目经理***支付给***。吊顶、排风扇等费用未支付。吊顶及排风扇费用分别为签证13和14,加上相关规费和税金费用合计74005.06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工资表、采购单、现场施工图片、竣工结算总价文件、结算审核报告、证明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在涉案工程中完成的吊顶、排风扇维修工作,工程量及造价有发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审计单位确认,且该部分款项已经包含在发包单位淮阴工学院结算给亿丰公司的工程款中,故原告要求被告亿丰公司支付74005.0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无付款期限相关约定,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此前曾向被告主张过工程款,本院酌定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亿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74005.06元,并承担利息(以74005.06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72元,保全费8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192元,由被告亿丰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00)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