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亿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1031号
申请人:***,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申请人:江苏亿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20800581030696X。
法定代表人:成艳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亿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徐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亿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限额2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亿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限额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振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曹丁允
书 记 员 黄君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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