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1833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男,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江苏亿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珠海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成艳红。
原告***与被告**、***、江苏亿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2021年3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明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晶晶
书 记 员 尹孟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