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802民初5386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学院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江苏亿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学院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亿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