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亿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802民初5386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学院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江苏亿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学院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字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亿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