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杰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杰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8796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江苏杰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周庄镇创业路4号楼102室。
关于原告**与被告江苏杰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杰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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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