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2民初8796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江苏杰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周庄镇创业路4号楼102室。
关于原告**与被告江苏杰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杰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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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玉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