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杰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杰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兰生中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17675号
原告:江苏杰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兴化市南阳新村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苏娟,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家港兰生中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凤凰科技创业园C栋3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杰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兰生中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江苏杰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杰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卞干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袁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