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杰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226某某与江苏杰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文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7226号
原告:**,男
被告:江苏杰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柏年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扬州文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文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杰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文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2021年6月16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计158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任清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荣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