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1202行初4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朱达权(特别授权),江苏楚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公安局,住所地兴化市中和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学林,局长。
出庭负责人孙建国,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昌旺(特别授权),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卢凯(特别授权),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江苏杰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南阳新村4号楼。
法定代表人柏年春,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建华。
原告***诉被告兴化市公安局、第三人江苏杰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2019年1月2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朱达权,被告兴化市公安局的出庭负责人孙建国及诉讼代理人朱昌旺、卢凯,第三人江苏杰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周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 判 长 王 玮
人民陪审员 王凤林
人民陪审员 梁文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窦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