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金大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2321某某与扬中市金大地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2321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中市金大地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会龙村。
法定代表人:马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扬中市金大地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8元(已减半),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