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81执恢185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陆存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志强,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赛诺思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沿海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吴国林,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赛诺思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盐城固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981执恢1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伟
审判员 吴 奇
审判员 王世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海飞